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9〕1068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6〕51号)要求,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按照规范标准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工程建设监管工作,并要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从源头上把好防雷设计质量关。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不得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防雷装置质量。
  自发文之日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的通知》(陕建发〔2017〕32号)和《关于取消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专项验收检测的通知》(陕建质发〔2019〕1052号)作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