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陕建消发﹝202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建消发〔2020〕7号)中部分条款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第三条调整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五)(六)(七)项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和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其余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十一条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经专家评审、专家论证的建设工程100%,人员密集场所50%、丙类厂房及库房30%,住宅20%,办公、其他类5%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选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