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省住建厅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陕建消发〔2023〕34号),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经省住建厅组织的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审查或复查项目,结论为不合格的,如工程项目属于非石化工程、煤化工工程,建设单位重新申请专家技术复查的,由所在地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受理、组织。依据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石化工程是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石油化纤工程;煤化工工程是指以煤为原料,采用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技术生产和储运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程。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审验权限分工后,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备案抽查应当在工作日内通过消防审验政务窗口进行,如未被抽中,当场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其他建设工程中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通过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服务管理平台下载)。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查检验。